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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缴存人家庭(包括借款申请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)在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。
(一)缴存人家庭在新购住房区(市)范围内无住房的,新购住房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首套房认定;
(二)缴存人家庭在新购住房区(市)范围内仅有一套住房的,新购住房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房认定;
(三)缴存人家庭在新购住房所在区(市)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,新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;
(四)2026年4月20日起,缴存人家庭符合多子女家庭、赡养异地老人家庭、购买高品质住宅或绿色住宅、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四类情形之一的,新购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核减一套住房套数。核减后在新购住房所在区(市)范围内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,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执行首套房利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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